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二)不得携带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宠物;(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四)文明乘车,不得乱扔废弃物,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五)按计价器显示金额付款,并支付因运送乘客而产生的过桥、过路、停车等费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