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二)不得携带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宠物;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文明乘车,不得乱扔废弃物,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按计价器显示金额付款,并支付因运送乘客而产生的过桥、过路、停车等费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