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中止服务;中止服务前的营运费用,乘客应当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支付:(一)在禁停路段内拦车的;(二)无人陪同的醉酒者或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乘车的;(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乘车的;(四)乘客的要求属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