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出租汽车单次营运的起驶地或者终驶地应当是车辆营运证划定范围以内的区域。出租汽车不得在车辆营运证件划定的范围以外驻地经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