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有下列行为:(一)待租时拒载;(二)营运途中甩客;(三)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四)无故绕行;(五)计价器故障、失准时继续营运;(六)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七)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八)刁难、欺骗、勒索乘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