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件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二)安全行驶、文明待客、守法营运;

(三)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

(四)停运时使用停运标志;

(五)及时归还乘客遗失物品,无法归还时,应当交给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