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出租汽车驾驶员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职业道德、交通安全和治安防范知识教育;

(三)使用合法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四)按时缴纳税费;

(五)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六)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保证营运安全;

(七)定期接受有关部门对计价器和其他设施设备的检定、检测。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