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组织出租汽车驾驶员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职业道德、交通安全和治安防范知识教育;(三)使用合法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四)按时缴纳税费;(五)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六)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保证营运安全;(七)定期接受有关部门对计价器和其他设施设备的检定、检测。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