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出租汽车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的,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持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的证明文件,到当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备案。停业、歇业的,应当交回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