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的,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持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的证明文件,到当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备案。停业、歇业的,应当交回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