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三)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职业培训合格,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对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应当在五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