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由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配发车辆营运证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符合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