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二十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以无偿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不得转让和继承。经营期满后要求继续经营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