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体工商户具备下列条件的,由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配发车辆营运证件:(一)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人员;(二)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依法组成或者加入合伙企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