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十五条有效中标人应当自领取中标确认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中标确认书和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缴费证明等有关材料,到组织招投标活动的市、县(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领取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核准的经营期限和营运区域内营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