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投标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居民身份证明;

(二)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三)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