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出租汽车投放数量、经营权出让价格、经营权使用期限、车型要求、车身颜色、营运价格,拟订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的具体方案。

确定或者变更出租汽车数量、经营权使用期限、车型要求、营运价格,应当举行听证,听取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

招投标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