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专项安全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公安部门依法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及民爆物品有关方面的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者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参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调查处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定有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其他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