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重大安全生产政策和重要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二)负责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施监督;

(五)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六)按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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