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下列责任:

(一)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三)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安全意识;

(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六)组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七)将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建设规划,并保证资金的投入,在建设新城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新区时,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公共安全设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