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