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费用年度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标准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