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事故隐患报告排查制度和瓦斯检查制度。大中型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矿山专业救护队伍,制定灾害防治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其他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辅助救护队,并与矿山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确保发生事故时组织及时有效的抢救。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