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煤矿企业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防治水方针,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开展水害预报工作。未经批准,任何煤矿企业不得在水体下采煤。

禁止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禁止越层、越界开采或者开采保安煤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