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登记、建档、评价、标识,及时采取监控和整改措施,并告知相关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转让等情形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治理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