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逾期未搬迁的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