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推进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鼓励综合利用废弃资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环境保护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