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者未经审批擅自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生产、使用,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