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者未经审批擅自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生产、使用,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