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四十五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使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等有毒有害物质作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上述有毒有害物质的。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