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第三十七条已废止集中使用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周围,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技术规定和城乡规划要求划定的范围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幼儿园、学校和医院等敏感建筑。对已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经监测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污染防治限值的,应当停止使用,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