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已设置的排污口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置排污口的单位依法处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