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界桩、界碑和警示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