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禁止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建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和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娱乐业等经营项目。原有项目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排放标准排放。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禁止在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饰、装修等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