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区域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目标和任务,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任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