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表水、环境空气、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等环境功能区划。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环境功能区划的划定和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