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水利、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相互协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