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水利、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相互协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