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现有骨干工业企业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鼓励国有、集体、个人兴办地方工业和民族工业。自治县积极引进人才、资金和技术,发展地方工业和乡镇企业。凡在自治县兴办合资、合作经营、独资开发本地资源加工业的投资者,维护其合法权益。在自治县享有资源使用权者,可用资源参股兴办企业。以本地资源为原料加工出口创汇产品且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自治县在原料上优先供应。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