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现有骨干工业企业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鼓励国有、集体、个人兴办地方工业和民族工业。

自治县积极引进人才、资金和技术,发展地方工业和乡镇企业。凡在自治县兴办合资、合作经营、独资开发本地资源加工业的投资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自治县享有资源使用权者,可用资源参股兴办企业。

以本地资源为原料加工出口创汇产品且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自治县在原料上优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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