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坚持以营林为基础,大力造林,普遍护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发展林业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和非法贩运木材等行为。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