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职务终止、辞职和补选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罢免:(一)以权谋私的;(二)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计划外生育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二个月或者一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四)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