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十日对财务账目和档案资料进行清理,并在选举日连同村民委员会印章交由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封存。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办公设施、财务账目、固定资产、档案资料等移交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擅自损毁。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