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当选证书。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当选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