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当选证书。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当选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