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收回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辩认的部分或者不按规定填写的部分无效。选举工作人员对选票有争议的,应当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

有效票、无效票,都应计算为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