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选举以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选举大会现场投票的形式进行。

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并公布名单;

(二)公布正式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安排;

(三) 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准备票箱和选票,设立秘密写票处;

(四)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工作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布;

(五)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