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自荐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自荐材料。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按照姓名笔划顺序公布自荐名单。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