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被提名的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按提名职务和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公布。

被提名人不接受提名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候选人名额不足的,按提名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