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中国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提供便利。中国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馆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其他单位所有的档案,须经该单位同意。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