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和利用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各级国家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需要向社会公布的,须报请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部门、专门、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需要向社会公布的,由其归属的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知识产权方面档案的利用、公布,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在档案馆寄存、代管的档案,需要向社会公布或者提供利用的,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