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对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应当逐件鉴定、审定。对难以确定开放、控制使用的档案,应当报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