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二章 行政性收费第七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所需的费用,应从行政经费中开支。不得借口经费不足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将正常的行政工作转移到所属事业单位而借机收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