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行政机关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所需的费用,应从行政经费中开支。不得借口经费不足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将正常的行政工作转移到所属事业单位而借机收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