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行政机关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所需的费用,应从行政经费中开支。不得借口经费不足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将正常的行政工作转移到所属事业单位而借机收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8,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