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