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对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监督而收取的费用属行政性收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