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二章 行政性收费第四条已废止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对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监督而收取的费用属行政性收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